通河县划定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有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通河县三道河、半截河等41条河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通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通河县划定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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