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通河县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其他
索引号: 749526645/2017-00357
发布机构 通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通河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7- 09- 18
  • 浏览次数:
  •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河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通河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试行)

一、电子商务创业扶持措施

1、入驻通河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前三年免租金、水电、取暖、物业、网络等相关费用。同时,按线上上行交易额,每年(按已入驻时间计算)每100万元给予奖励扶持资金人民币1万元,最高奖励限额人民币5万元。

(1)目前已运营的县内外电商企业在通河注册公司并纳入当地税收,经营通河县农特产品上行,经审核入驻通河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企业。

(2)鼓励返乡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当地新注册电商企业并纳入当地税收,销售当地农特产品,经审核带动当地产品上行的企业。

2、电商企业物流配送费用补贴

对入驻通河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企业,每年(按已入驻时间计算)每完成线上上行交易额100万元,给予物流配送补贴资金人民币1万元,每年最高限额人民币3万元。

二、企业宣传推广扶持措施

1、在通河县以外,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且经济繁荣街路,具备独立固定店铺销售通河县农特产品的专卖店,牌匾主名称为通河县相关农特产品销售、专卖并达到一年以上,证照齐全、符合经营范围、合法经营的经销商,经通河县工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审核验收后一次性给予牌匾补贴资金如下:

(1)县级(含县级市)城市补贴资金人民币5000元。

(2)省会以下(不含省会城市)的地级市,补贴资金人民币1万元。

(3)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广州、深圳除外)补贴资金人民币2万元。

(4)直辖市及广州、深圳补贴资金人民币3万元。

2、鼓励本地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哈尔滨市名牌产品,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黑龙江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重大奖励。

三、企业参加展会扶持措施

积极鼓励支持通河县地方企业及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各种大型展会进行推介活动。参展前企业及合作社需向县政府主管部门对拟参加产品和展会进行申请,经批准参展后对企业直接或间接给予补贴,未经事前审核报批的不在补贴范围。每户企业及合作社年度补贴额资金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单次核销费用不超过2.5万元(包括展位费及差旅费总和,差旅费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四、新建入统规上工业企业扶持措施

为积极鼓励企业入统,提升通河企业形象,扩大通河知名度,活跃地方经济发展。对新建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资金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销售收入1000万元,增加奖励资金1万元,最高奖励限额10万元。

五、科技工作扶持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性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在通河建立研发机构,创新中心,参与标准化制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才(团队)携带项目来通河创新创业,到通河投资并符合哈尔滨市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政策的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相关重奖。

六、附则:

1、相关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到通河县工信局。

2、符合上述政策的企业,可向通河县工信局提出相关申请,审核后由通河县工信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账户。

3、县内各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时,同类政策以本政策为准。同类事项,各部门不重复给予企业政策扶持。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法规政策另有规定,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4、本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到2018年12月31日。

5、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通河县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关于《通河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解读


(来源: 通河县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