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河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通河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44号)精神,现就我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役士兵接收情况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县在2016年9月接收2014年9月入伍退役士兵90人;2016年12月接收复员士官26人(其中自主择业24人);2017年6月接收转业士官3人,共计119人。按国家安置政策需安置的人员为转业士官3人,经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安置的农业进藏兵2人,需安置工作的共5人。 二、确保新旧安置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城乡一体”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原则,认真做好新旧安置政策的宣传和有序衔接工作,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按照《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异地教育培训实施办法》(黑民发〔2014〕167号)规定,鼓励、支持有培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省行政区划内易地选择定点承训机构参加培训。 (二)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文件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黑政发〔2013〕9号文件服役期满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发放。因涉及新老政策交替,退役士官按照不低于2014年冬季退役义务兵标准享受义务兵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士官期间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选择复学的,由入伍地负责发放。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系统分配,接收单位安置到具体工作岗位的办法。经县政府2017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县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3人,经信访联席会议2007年第一次会议(通信联办发〔2017〕1号)研究安置的农业进藏兵2人,其中安置到公安局4人;安置到统计局1人。请编委核定人员编制,分别增加事业编制。 四、具体要求 接收单位要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折不扣地落实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其放弃安排工作资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除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外,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有关安置待遇。 各相关单位要把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要注重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责任追究。 附:《通河县二○一六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附:
通河县二○一六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序号 | 退役士官姓名 | 安置单位 | 备注 | 1 | 张磊 | 通河县统计局 | 转业士官 | 2 | 刘志伟 | 通河县公安局 | 转业士官 | 3 | 张羽 | 通河县公安局 | 转业士官 | 4 | 王伟 | 通河县公安局 | 复员士官 | 5 | 李超 | 通河县公安局 | 复员士官 |
政策解读:关于《通河县201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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