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更好的保护江河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正常管理秩序、确保防洪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安全为目的,严厉打击全县河道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河流生态及堤防、桥梁、护岸等工程设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一、执法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江、河采砂场,主要任务:打击违法采砂、清理江、河堆积的砂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江、河堤防护堤用地范围: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等十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三十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三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二十米。凡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三、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 按照通河县2013~2016年河道采砂拍卖情况,松花江12个标段,岔河林5个标段。经过几天的调查摸底,松花江段有5处、岔林河段有5处,共10处江、河有砂石在河道内堆积情况,现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已几次对在河道内违法堆砂情况下达过限期整治通知,现要求在4月30日前必须自行清理。 2、强制执行 水务局于2013~2016年对河道采砂进行了拍卖,2016年到期后,各江、河砂场没有拍卖,砂场收归通河县河道管理站进行管理。截止到目前,县河道管理站没有发放过采砂许可证。发现有私自采砂的,将视为非法采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收到限期整治通知后,各江、河堆积砂石的负责人务于4月30日前将江、河堆积的砂场自行清理。否则,县联合执法队将对申请县法院对江河堆积砂场进行强制执行,一切费用均由江河堆积砂石的负责人承担,并依法追究砂场负责人责任。 四、组织机构 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水利、土地、环保、城管等部门成立通河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吕国东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吴哈宁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化民县水务局局长 尤晶勇县国土局局长 祖鹏县环保局局长 谢红军县城管局局长 赵大明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彦超浓河镇镇长 侯其铭通河镇镇长 常铁松乌鸦泡镇镇长 杨云波祥顺镇镇长 王海涛清河镇镇长 李海峰凤山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办公室主任:李化民 成员:赵金明、张凤杰、徐维国 石立新、孙东来、王林伟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政策解读:关于《清理全县砂场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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